(一)持有有效 捷克簽證或申根簽證者并不一定獲準入境捷克,捷克邊防警察有權依法對入境者進行詢問、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作出拒絕入境的決定。入境時應耐心配合邊防檢查,如實作答,謹慎簽字,如有語言障礙應要求提供翻譯。如被拒絕入境,在等待其安排適當交通工具返回時,應要求其提供人道待遇、保障飲食、休息等基本權利。如有需要或遭遇不公正對待,應要求與中國駐捷克大使館聯系。
(二)短期赴捷克的中國公民應在入境捷克后三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外事警察局辦理登記。如果入住酒店,酒店會為其自動辦理登記手續。中國公民在捷克境內丟失護照應立即就近報警掛失,隨后到中國駐捷克使館申請旅行證,并在離境前到捷克外事警察局補貼離境簽證。辦理上述離境簽證的辦公地點(24小時服務)電話: +420-974820730。
(三)持有申根簽證的中國公民須熟悉并遵守申根簽證的有關規定,例如:申根簽證上注明的停留天數為允許在申根區內停留的總天數,而非允許在各個申根國分別停留的天數;持多次入境申根簽證者半年內在申根區累計停留不得超過90天,如停留超過90天,需重新辦理簽證。
(四)根據雙邊協議,持中國外交、公務護照人員可免簽赴波蘭、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立陶宛和馬耳他等六個新申根成員國,但如需在捷克轉機前往上述國家,必須事先辦妥捷克簽證或上述六國申根簽證,否則將被要求原機返回或繞道其他非申根國家前往上述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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