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前往韓國簽證注意事項:
1、簽證種類
韓國駐外使館或領事館根據申請者來韓目的,簽發三種類型的簽證:旅游簽證、過境簽證、商務簽證和居留簽證。
旅游簽證是為至多停留90天的外國觀光者辦理的短期簽證;過境簽證是給去第三國或回自己國家時,經過韓國并在韓國逗留不超過45天的外國人辦理的簽證;居留簽證是為在韓國境內停留90天以上者辦理的簽證,持長期簽證者還必須得到司法部的入境許可,在其入境后90天內應到所在地的"居留地管轄事務所"申請居留許可證。申請居留許可證需要交護照、照片及填寫居留申請書。
探親旅游簽證
中國公民如有在韓國定居的親屬應為其向韓國入國管理局申請,持韓國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簽發給的《簽證發給認定書》方可到韓國駐中國使館申請簽證。并提供下述材料:
(1)邀請書(1式2份)。邀請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年齡、住址等情況。
(2)遞交一封能夠反映中國親屬探親意愿的書信。
(3)提供在中國和韓國居留親屬的詳細情況。
(4)提供關于親屬離散和如何恢復聯系的詳細材料。
(5)認定血緣關系的戶籍復印件,1式2份。
(6)提供申請人的照片。
赴韓國申請人收到韓國親屬寄來的手續后,即可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護照。
申請人取得出國護照后,復印護照第1頁至第5頁,然后,將復印的護照和入境簽證申請書以及8張照片,向韓國駐中國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證。獲準后,通知申請人。
韓國目前只接受與韓國公民有婚姻關系的外國公民,或旅居國外的抗日有功人員韓國后裔的移民申請。
赴韓國商務旅行的中國公民,需持有效護照及簽證方可進入韓國境內,持有離境車船機票確認票的旅行者,可以在韓國最多停留15天而無需簽證。某些旅游者可以通過出示經確認的繼續旅行的保留簽證,在機場獲得過境簽證,允許在韓國觀光1個星期。
一般旅游簽證的停留期為30天,在原簽證期滿之前可以申請延長1個月。持有韓國有效簽證者如需延長停留期,至少在到期前一天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但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留學簽證
韓國法律禁止外國普通勞務人員入境就業,但近年來由于工商企業勞動力缺口加大,政府受到了來自工商界的壓力,不得不以"外國人進修產業技術"的名義,允許企業引進部分外籍勞務人員。對此類進修的外國人的簽證發放對象、人數、居留時間以及接受進修人員的韓國企業等問題,韓國法務部頒布的《關于發給外國人進修產業技術簽證業務處理指南》中作了規定。
簽證發放給下述四類企業研修或進修的外國人。這四類企業分別是:
(1)根據外匯管理法直接向海外投資或與海外企業有合作關系的企業和產業部門;
(2)根據技術開發促進法,向海外提供技術的產業部門或企業;
(3)根據對外貿易法向海外輸出產業設備的企業;
(4)不具備上述三項條件之一者,經過法務部長官批準、主管部門推薦確有研修必要的產業部門或企業。
《關于發給外國人進修產業技術簽證業務處理指南》實施細則中規定,各有關企業可發放的外國進修人員簽證數量視接受進修生的企業規模而定,但最多不得超過50人。具體發放范圍是:
企業經常在崗人數 可發放進修簽證數:
50人以下 5人以內
50-99人 5-8人
100一199人 10-15人
200一299人 15-20人
300一499人 20一30人
500人以上 30-50人
外國進修人員簽證有效期通常在6個月以內,如法務部長官認為有必要,可以申請延長,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
因公務簽證
中國人赴韓國商談經貿業務等,需持韓國有關方面的邀請信、公證書和有關當局的批準書(均要原件),填兩張申請表,附3張照片,到韓國駐華大使館辦理簽證手續。一般需要一周時間。韓國有關方面在發出邀請之前,應先獲得其政府有關機關的批準,否則即使有邀請信也得不到簽證。
中國政府人員去韓國執行公務(持公務護照)時,須提供邀請書、在職證明;中國人在接到與業務有關的韓政府有關部屬的長官或地方政府的長官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在職證明;去韓國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比賽者,須提供邀請書、國際會議及國際比賽概要;去韓國政府機構(包括其下屬團體)專門大學以上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參加學術交流者,須提供邀請書和在職證明。
組團赴韓國商務活動,應該把出國人員名單、職務、出生年月、履歷、考察的目的和具體要求,書面通知韓方接待單位,有關函電應以韓文或英文擬寫。并注意及時抄報我國駐韓大使館,以便協助聯系和落實有關接待計劃。凡有條件者,派遣單位最好發函與韓方接待單位負責人直接洽商,明確費用負擔辦法。
為商務目的去韓國工作的中國人,一般需提供韓方的邀請書和在職證明等,同時需持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具體要求如下:
1.韓政府機構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和在職證明。
2.在韓國設立了分公司或進行投資的中國企業所屬人員,須提供邀請信、公司設立許可書副本或投資許可書副本。
3.與中國年交易額50萬美元以上韓國企業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法人印簽證明書、所屬單位的在職證明或出差證明。
4.中國中央所屬總公司的職員,須提供邀請信、所屬單位的在職證明或出差證明。
5.韓國政府投資機構(25個指定)、金融機構(26個)以及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韓國貿易協會、大韓商工會議所、中小企業中央會、中小企業振興工團邀請時,須提供邀請信、法人印簽證明、在職證明。
6.對中國投資10萬美元以上的韓國企業(法務部指定428個)邀請時,須提供邀請書、營業許可書副本、海外投資副本、在職證明。
簽證的延期
持旅游簽證者,不能延期
持居留簽證者,應在原簽證有效期滿前5天內,親自持護照、申請書、臨時居住戶籍等,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停留。
如果在一特定期間希望離開韓國并再次入境時,只需在離境前辦理再入境許可,不用重新申請簽證。
簽證聯系電話:漢城(02)776-8984;金浦國際機場(02)662-7611;釜山(051)463-7161;金海國際機場(051)98一1871;濟州機場(064)22-3492。
再入境許可
旅居韓國的外國人,在一特定期間希望離開韓國并再次入境時,只要在離境前獲得一再入境許可,便無需申請新的簽證。
法國、比利時、丹麥、荷蘭、盧森堡、挪威、瑞典、瑞士和蘇里南的公民,只要在向韓國官方報告過的居住期內返回韓國,便不需要辦理再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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