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恐問題。認為反恐無中立可言,譴責并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聯合國在反恐斗爭中應發揮主導作用。認為反恐首先要消滅恐怖主義根源,為此應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理解,加強國際合作。反對以反恐為借口違背國際法基本原則或踐踏人權。
(五)朝核問題。主張通過協商方式和平解決朝核危機。支持一切旨在實現對話、兼顧各方關切、使問題得到持久解決的努力。認為朝核六方會談是建設性嘗試,贊賞我為解決朝核問題所做的努力,表示愿為朝鮮南北對話提供斡旋。
瑞自1953年起是朝鮮半島中立國監督委員會成員國。1963和1974年先后與韓國、朝鮮建交。1995年起向朝鮮提供人道主義援助。2003年5月瑞外長訪問韓、朝兩國時,瑞朝就開展政治對話達成協議,并于同年11月在平壤舉行第一輪政治對話。
(六)伊拉克問題。反對美英等國未經聯合國授權單方面對伊動武。認為伊統一和領土完整應得到尊重,伊人民享有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和管理本國資源的權利。認為伊目前局勢是美貿然采取單邊軍事行動所致,伊安全形勢堪憂。譴責違反國際人道法及綁架﹑殺害人質等恐怖行為,呼吁國際社會盡快采取措施穩定伊安全形勢,為伊和平與重建創造條件。沒有安全上的保障,重建工作無從談起。只有在聯合國主導下,瑞才會參與伊重建。目前瑞在伊僅限于提供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瑞外長譴責美英聯軍虐俘行徑,瑞外交部召見了美、英兩國大使,向其表示瑞政府的不滿。同意為聯合國獨立調查小組提供司法協助以調查“石油換食品”項目涉及的腐敗問題。瑞作為伊債權國之一,支持巴黎俱樂部減免伊80%債務的決定,認為這有利于改善伊的債務狀況并為解決伊重建資金問題創造條件。
(七)以巴沖突。主張以安理會有關決議和沖突各方達成的協議為基礎,全面、徹底解決以巴問題。支持巴人建立國家的權利要求和以的安全關切。曾推動、資助并促成簽署《巴以日內瓦和平倡議》。
對以巴緊張局勢升級表示關注,認為目前最重要的是停止一切暴力活動,重建信任,國際社會應為實施中東和平“路線圖”做出努力。認為以在約旦河西岸建隔離墻是非法的,呼吁國際人道法得到切實遵守。歡迎以從加沙地帶撤軍計劃,但撤軍只是實施“路線圖”的一個步驟,只有全面實施“路線圖”才能使雙方的合法要求得到滿足。
(八)人權問題。將維護人權列為瑞外交政策重要目標之一,認為尊重人權是世界持久和平與安全的根本保證。人權高于主權。經濟合作、發展援助和難民政策應同受援國的人權狀況掛鉤。主張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批評性人權對話”時,不應把自己的觀點強加于人。2001年,將中國列為瑞唯一的人權對話國。2003年將伊朗列為繼中國后的第二個人權對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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